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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流失怎么办?国资委:将严肃问责低价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时间:2018-08-02   来源:经济观察网   浏览:

7月30日晚间,中央企业迎来一份专门针对有效防止国资流失、加强企业追责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

经济观察网记者从国资委获悉,下一步,对于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监管层将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事实上,早在2008年,国资委就曾出台过相应的监管办法,上述新出台的《办法》,与此前相比,有何不同?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表示,随着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缺乏制约等问题。

在央企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问题上,国资委2008年曾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6年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较以往规定,《办法》除了明确央企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外,还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上述《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周丽莎认为,较以往规定,《办法》通过进一步明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助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详细来看,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未来将就以下几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未按规定进场交易。(人力咨询)

为了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未来将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同时,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清晰界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咨询公司)

根据监管层的要求,中央企业必须根据新出台的《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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