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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签二次劳动合同, 就必签无固定期合同?

时间:2017-05-02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浏览:
企业应正面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加强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管理,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引发
 
争议。
 
问题: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就必签无固定期合同
案例
 
王某自2004年8月来到大祥文化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5年、2007年双方先后办
 
理了二次续订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手续,合同至2009年7月止。2008年5月,王某被提升为办公室主任,工资提
 
高到4500元/月。2008年12月公司进行年终考核,王某未能通过考核,被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参加公司安
 
排的培训,2009年2月王某重新上岗。没过多久,王某在公司进行的半年度考核中再次被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公司考虑到王某是老员工,且在工作期间未出现违纪行为,便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09年6月底,该文化服务公司提前30天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通知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于2009年7月31日期满终止不再续订,并要求王某按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领取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人力
 
资源管理)。
 
王某随即以连续二次续订为由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绝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请了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经查,大祥文化服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驳回了王某的
 
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案例解析
 
焦点一:准确认识“连读订立二次”的起算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案中的王某虽然在2005年、2007年连续二次办理了
 
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计次时间,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王某要
 
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所在。
 
虽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早已是老生常谈的问题,目前大多数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对“连续二次订立”的起算时间都有了深刻的认识,但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持续高涨
 
,盲目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事件仍然屡有发生,这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少麻烦与困扰,不但大大增加了企业人
 
力资源部的工作量,更提高了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率,给企业声誉带来损失。所以,各企业在用工的同时,
 
也应当注意对员工有选择性地加强劳动法律宣传与解读。
 
焦点二:符合法定起算时间,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吗?
 
受《劳动合同法》效应影响,2009年年底将会有大量企业面临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2008
 
年1月1日,大批员工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如果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均为一年,那么这些员工将在2009
 
年年底迎来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很多企业都心存恐惧,多数企业认为:“只要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
 
,企业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实战操作提示
 
企业大可不必过于惧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劳动者有
 
本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即使已经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
 
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本案中,王某被文化服务公司考核评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
 
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也是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岗位职责)。
 
当然,企业也不能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随意借用法律规定,无依据、无标准地以员工有上
 
述情形为由,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反会引火上身。
 
同时,企业也应当认识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员工的“铁饭碗”,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
 
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也并非就是对自身的束缚,而且《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核心是劳动关系相对的
 
稳定,而非绝对的稳定。
 
因此,企业面对年底前的续签,首先应当摆正心态,正面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还应当加强续订
 
、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管理,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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