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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公布第一批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

时间:2016-04-06   来源:未知   浏览:


人社厅发〔2015〕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和要求,我部制定了《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标准(试行)》,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批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评估遴选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27号)。按照康复机构自愿申报、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评推荐,我部组织专家评估的方式,本着严格标准、审慎稳妥、分步实施、宁缺毋滥的原则,遴选确定了第一批4家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设立工伤康复示范平台重要性的认识 (管理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在促进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管理、人才培养和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加强国家级、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机构与地区级工伤康复服务机构相结合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把区域平台建设工作作为加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规范康复服务行为,提高康复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共同推动示范平台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二、切实发挥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的作用  
  各相关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通知获准设立的4家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机构,按照“示范指导、技术探索、业务支持”三大功能定位要求,支持、指导其尽快制定自身优化发展方案,做好区域内工伤康复示范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区域专业化网络建设,形成可持续的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深化工伤康复技术创新,推进业务服务发展;协助工伤保险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工伤康复质量监控体系,做好工伤康复费用控制工作,推进工伤康复的规范化发展。  
        三、加强对示范平台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管理顾问)
     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平台的协议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要切实履行协议职责,多方面支持示范平台,促进其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要将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建设作为加快本地区工伤康复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契机,推进工伤康复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设立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是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中一项新的探索和尝试,请各有关地区在工作中注意不断总结和完善,为今后进一步规范开展工作提供经验和帮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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