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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4-16   来源:北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浏览: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8年起,继续扩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为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的毕业年度内(即取得毕业证书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求职或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所在家庭为国家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北京户籍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为低收入农户的);
 
  (三)所在贫困家庭中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四)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五)本人在毕业学年内(即取得毕业证书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六)本人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
 
  凡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即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一项条件以上的,不重复发放补贴。如曾申领过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含原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并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管理咨询)。
 
  二、补贴标准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三、申报和发放
 
  (一)申报
 
  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所在高校进行统一申报,申报包括收集材料、填报信息、公示、初审、复审等必要环节(申报流程详见附件)。
 
  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发放
 
  市人力社保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及审核通过的补贴发放人员信息(含纸质和电子版人员信息明细表),市财政局依据政策规定安排资金并办理资金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申请人应提供以本人姓名在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网点开立的账户(卡号),并确保截至补贴发放之日账户有效。
 
  如因申请人信息采集有误而导致补贴资金不能按时拨付到位,由高校负责核准信息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将核实后的信息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资金支付流程进行二次发放。
 
  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实现财政直接支付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解决。
 
  补贴成功发放后,市人力社保局将资金拨付情况向申报高校反馈。
 
    四、办理时间
 
  各高校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公示和报批工作。未如期申报的,须在当年9月底前申请补充办理有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将其作为帮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同机制,密切配合开展好有关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部门、各高校要通过校内校外、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求职创业补贴政策,让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充分知晓政策,确保及时进行申请,切实发挥求职创业补贴应有之用。
 
  (三)做好公开公示。各高校要切实做好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校内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对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毕业生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高校要切实承担起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信息填报完整准确,严禁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同时要做好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的存档工作,建立台账,对本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使用效果主动加强跟踪了解。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视情进行检查(咨询公司)。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5〕143号)即行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电话:64521145;监督举报电话:6316795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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