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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

时间:2015-05-21   来源:未知   浏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勤技能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现就我市2010年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单位范围:具有我市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复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纳入我市岗位设置工作范围内的各类机构。
        人员范围:以上单位内具有正式编制、在岗的工勤技能人员。
        二、申报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按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五个等级。
        (一)新参加工作见习期满人员定级后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的考核。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证书后,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后,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或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并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后,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或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并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后,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二)获得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具有市(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在市(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晋级可不受间隔年限限制。
       (三)对一些职业(工种)的具体申报条件应按照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三、申报与核准
       凡符合本规定申报职业资格等级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根据申报人业绩及岗位设置方案中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情况进行推荐,经核准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市直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由本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 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由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市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核准,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四、工作程序
      (一)核准程序及时限要求
       1.2010年12月10日前: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属各部门及市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机构)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级别, 应组织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汇总名册》(以下简称《汇总名册》)(附件三)(一式四份)、《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四)(一式一份)及《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成绩表》(以下简称《成绩表》)(附件五)(一式一份),汇总、盖章后持《汇总名册》、《审批表》及近期《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报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以上材料可至市人力社保局网站(www.bjrbj.gov.cn)下载;
        2.2010年12月15日前: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申报机构存留《审批表》,按附件一、二具体落实培训机构,将《汇总名册》、《成绩表》按照不同职业(工种)交至培训机构;各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准备工作;
       3.2011年1月15日前:各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完成任务,将《汇总名册》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转至鉴定机构;
      4.2011年2月28日前:各鉴定机构原则上应完成任务,填写《汇总名册》、《成绩表》、盖章,并存留一份《汇总名册》后,将《汇总名册》返培训机构一份,申报材料及鉴定合格人员所获职业资格证书统一返给申报机构;《汇总名册》由申报机构存留,《审批表》、《成绩表》存入个人档案;
      5. 2011年3月30日前:各申报机构将各职业(工种)《汇总名册》及工作总结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6.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属各部门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在组织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培训、鉴定时,可参照以上工作程序。
     (二)备案程序及时限要求
      各区(县) 人力社保局、市属各部门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将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情况汇总后,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备案表》(附件六)(一式两份)填写并盖章后,连同其电子版于2011年3月30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
      五、培训、鉴定管理
     我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鉴定工作在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鉴定机构范围内组织实施。
     培训、鉴定机构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六、其他有关问题
      在部队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员军人、由企业调入或从社会招录到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并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区县、各单位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进行聘用。
     2009年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我市原工人升考技术等级成绩合格、未取得原市人事局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凭本人《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审批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      位技术工人技术等及考核成绩表》及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所获相应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可凭上述材料办理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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