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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接到录用通知书准备去报到,可公司却反悔了该怎么办?

时间:2017-07-13   来源:文菲斯特   浏览:
                                                        
安安为A公司的部门经理。原有打算换份工作的她接到了B公司的聘用通知书,并让她按规定时间到该公司任职上班,收到聘用通知后安安同意被录用并确认将按预定时间到岗上班。安安随即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在A公司办了离职手续。可是没想到,就在安安准备去B公司报到的前几天,她竟接到B公司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安安很生气,按通知书的报到日期到B公司,要求对方按《聘用通知书》办理录用手续,但遭到拒绝(时间管理)。

之后,安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自己的工资损失、社保费和年终奖损失共计约2万元。仲裁以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安安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B公司向安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B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经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撤销《聘用通知书》的行为无效。关于赔偿损失,安安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中工资损失因B公司缔约过失行为所致,法院予以支持。而社会保险费与年终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文菲君给大家做个分析,以便今后遇到相似的情况可知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的录用属于要约,求职者回应属于承诺,求职者承诺后对双方都存在约束力,求职者超过回复期限后发出的回应则被视为新的要约,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受理。

1.首先公司通知人员来上班,对方处于准备状态。

2.如果想反悔,必须在录用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发出撤回录用通知,换句话说,必须在求职者响应回复同意录用的意思表示做出之前撤销录用,并告知对方。否则就应该承担对方因求职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解除前一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3.明确录用的前提条件在法律性质上相当于为录用附加了法律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录用通知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企业撤销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

录用通知是否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是否被候选人接受。如果候选人接受则对企业产生约束力,否则,如果候选人不接受或者虽然接受但是对录用通知上的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话,则本录用通知对企业不具约束力。候选者接受录用通知,而企业撤销,则企业的这一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

尽管企业违约,但是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不能通过强制企业和候选人履行的方式,因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而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由于候选人已经对企业形成了一种合理信赖,那么如果候选人能够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则企业应该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管理咨询)。

具体在本案中,不能强制安安与B公司双方主体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但安安对于B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已形成合理信赖,且安安能够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因此,安安因基于合理信赖以及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向招聘单位B公司提出要求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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