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懂法、用法,应当鼓励,但我们不鼓励法律上的“碰瓷”,具体内容我们通过案例来讲解;
张某与北京**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张某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审理认为
在本案中,通过北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所提交的谈话记录表、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劳动合同到期前后,用人单位一直在要求张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拒绝续签。
此外,张某也未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以低于原合同待遇的条件要求张某续签劳动合同。故本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判决北京**公司无需向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劳动者敢于站出来维权,且出现了较多的劳动者维权成功案例,但也有个别劳动者因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导致案件败诉,相关诉求被驳回。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多数劳动者,甚至有个别律师会忽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这一前提条件,片面认为只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即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采取回避、逃避态度,导致劳动合同到期无法续签。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证明已经向劳动者表达了愿意以大于或等于原合同待遇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图及行为即可。如劳动者拒不续签,导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菲君提示:劳动合同涉及企业与个人切身利益,咨询专业管理机构更好保障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