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HR想运用制度来约束员工的行为应先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
时间:2019-07-30
来源:文菲斯特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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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小的举措却给公司带来了损失
由于当前员工流动性较大许多企业不得不在劳动合同中加上违约金的约束条件,然而要这么做应对相关政策有所了解而不可轻举妄动,毕竟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时不是一个职场新手能处理好的,还是需要多家小心,或者应有资深HR来主持公司的制度政策才好,否则容易给自己挖坑。上海就曾发生一个民营科技研发类企业因员工过失而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后遭到员工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大致情况是:
去年7月,小王看到了A公司的招聘启事,觉得它是一家发展势头不错的民营企业,可能会有不错的发展机会,所以经应聘、面试后顺利进入了A公司工作。入职时,A公司的人事部给了小王一份劳动合同,并说 “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公司通用的格式范本,是不能修改的。”小王觉得各家企业的劳动合同都差不多,但仅有一条款特别醒目,让他觉得心中不安:“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小王就提出该违约金显然过高,人事部说这对双方是平等的。小王想想也对就没有再说什么。因工作努力小王顺利转正,并一如既往地认真工作。但令人意外的是没几个月之后小王却因其他同事头晚加班第二天得晚到几分钟在他的请求下帮着代打考勤卡一事(此类情况也是常有的事),收到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认为他违反了公司制度,在公司内部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让他收到通知后的三日内办理好离职手续。”小王万没有想到就因这件小事,公司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跟同事一起去找了部门经理,但部门经理认为公司已做决定,他也无能为力。
小王离开公司后,越想越觉得憋屈,自己代人打卡确实不对,但事出有因公司也不能就这么解除劳动合同啊,弄得公司不明真相的同事都以为他犯了多大的错呢!这让一向遵纪守法的小王觉得自己的名誉受到了重大损害。于是他想起了入职时的那份合同以及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公司的行为不正符合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吗?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认为公司的单方解除决定缺少事实依据,属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本来,A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0万元的违约金条款是想要约束劳动者的跳槽,没想到会被员工用来作为主张违约金的依据。仲裁委员会认为小王代他人打卡的行为确属不妥,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纪。A公司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属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10万元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呢?后来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虽经历一番争执还是达成了协议,企业还是付出了一些代价。
文菲君在日常工作中已接触过几家因不了解政策而遭受损失的公司来向我们的顾问求助的,因而在此提醒各类企业单位法律是严肃的事不是儿戏,特别是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政策规定日趋复杂,因而任何人在设立政策制度以维护公司或个人的利益时都应知法懂法,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别是企业的HR一定要既懂专业知识又懂政策,并能娴熟应用,成为一名真正的行内专家才能确实履行好HR的职责,公平合理地维护好企业的利益,否则可能会因一个小小的失误给企业带来无谓的损失。